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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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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赔偿

 案件事实

2006年10月25日上午,杨女士和丈夫陈先生在协商租房时遭到殴打。她躺在地上,直到丈夫停下来抢了她的手机。耳环也丢失了。在报警后,她的妹妹被送往宣武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右腿软组织挫伤和脑损伤的神经反应。现起诉医疗费753.26元,财产损失3368元,交通费22元,精神损害赔偿3000元。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罪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1)重婚;(2) 与他人同居;(3) 家庭暴力;(4) 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5) 其他主要故障。“因此,要构成婚姻过错赔偿,我们应该有四个要素:1.根据上述规定,有四种侵权行为;2.这四种情况下的侵权行为是一方的过错;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还有一个特殊要求:离婚。

现在杨女士起诉陈先生,要求他因殴打而造成损害e双方婚姻关系仍然存在,杨女士没有提起离婚诉讼,单独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

关键词:没有离婚,家庭暴力赔偿不能单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