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专注,所以专业

十年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
上一张 下一张

离婚纠纷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业务领域 > 离婚纠纷
闻道律师丨实务中,离婚纠纷中几个问题的分析

 

琴瑟和谐、百年好合、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等等,这些美好的词汇不胜枚举,都表达了人们对美好爱情和婚姻的愿望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因为生活中的小小矛盾,慢慢发展到夫妻感情破裂,不得不面对离婚这样的问题。

 

以案说法:

 

离婚证和结婚证都是红色的现代社会婚姻观念也发生了化。结婚是幸福的事情,离婚也是幸福的事情。但是在离婚的过程中,也有很多不愉快问题发生,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才能解决:主要有三问题:1. 离婚异议;2.共同财产;3.共同债务。

 

案例一:

 

甲出差途中,在酒吧遇见一个美女,两人相聊甚欢,于是去酒店开房。甲回来后“出轨”之事东窗事发,被甲的老婆乙知道。老婆一怒之下以丈夫与他人同居,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告上法院,要求离婚。

 

分析:抓到出轨证据,是否能证明属于法律规定的“同居行为”,这点存在很大争议出轨证据仅证明在不忠诚行为,但是不能证明配偶与他人同居,更不能证明感情破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该司法解释:虽然出轨婚外异性,但是没有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也就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

 

总结:实务中,我们要结合具体情形,去判断当事人是否是同居:本案中,甲虽然出轨,但是他是标准的“一夜情”情形,一夜情往往是一次“作案”,没有持续性;另一方面,地点在酒店,是临时性的居住场所,不会形成稳定的共同居住状态,因而本案不符合离婚条件中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不能判决离婚。

 

案例二:

 

甲男婚前投资一公司股权300万,该公司成立后购买一宗土地准备生产经营之用,但是因为种种原因,生产一直处于停顿状态。甲、乙结婚5年后,夫妻矛盾丛生,导致离婚。此时,因土地升值,甲股权被评估为1000万。甲主张此股权为婚前个人财产,股权增值属于自然增值,都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乙主张此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甲婚前股权300万,应当为甲个人财产,这部分不存在争议。股权增值的700万是投资收益还是归属于自然增值,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甲投资的公司一直没有生产经营,那么公司就不存在经营收入,更没有经营收益,股权就不存在增值的基础。股权增值的部分主要是公司购买的土地的自然增值。土地的自然增值不能归属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的收入,所以甲的股权增值是土地的自然增值而来,属于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是甲的个人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甲进行的是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的收益无论是来自于投资对象固有资产的自然增值还是来自于投资对象的生产经营收益,都属于投资收益,即在本案中公司虽然一直处于停顿状态,只要公司资产增加了,增加部分就属于投资者的股权投资收益,也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闻道律师支持第二种观点,即股权增值属于投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现代社会,土地和房产,都可以成为投资的对象,就拿房子来说,房子既有居住属性、又有金融属性,投资房产的现象很普遍。土地也是,一些企业通过竞拍拿到土地之后,只是象征性的进行开发,等待土地增值以后再二次转让获得收益。

 

案例三:

 

甲、乙夫妻二人婚前共同从北京银行贷款买了一套房屋,一起交了首付,结婚后二人共同还了40万房贷并签订协议,约定房屋以后归乙一人所有,并办理了公证。不久二人离婚,尚欠银行60万贷款。因疫情原因,乙收入不足以偿还贷款,银行通知甲偿还贷款。甲辩称,房屋已归乙一人所有,贷款应由乙承担,拒绝银行请求,银行遂起诉甲乙共同偿还贷款。

 

 析:本案中,房子归乙所有不存在争议,因为甲乙约定房子归乙一人所有,并已经公证。离婚以后,房贷自然应当由乙一人承担。但是对于银行而言,甲、乙与银行之间是债务关系,并且此债务产生在甲、乙离婚之前,也产生在甲乙对房子归属约定的公证之前,所以甲乙的约定对银行不产生法律效力,房贷依然由二人偿还。其二,从之前甲乙共同从银行贷款,到婚姻中二人共同偿还贷款,说明此债务是甲乙二人的共同债务,共同债务,离婚以后由夫妻共同承担,除非与债权人另有约定,本案中北京银行与甲乙二人并无约定,故北京银行有权要求甲乙共同偿还贷款,也有权要求甲乙二人中一人偿还债务。甲偿还房贷之后,与乙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可以要求乙偿还甲。

以上就是实务中离婚纠纷经常遇见的三个问题。

640.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