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男)与陈某(女)婚后,陈某因为其是舞蹈演员,担心生育后会影响到自己的体型,始终不愿意生孩子。而袁某一直想要孩子,两人因此多次发生争吵,夫妻不和。2001年12月,陈某怀孕,袁某将孩子生下来,但2002年3月,陈某未经袁某同意,到医院堕胎。袁某知道此事后,与陈某大吵一架。2002年8月,袁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陈某不履行生育义务,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请求人民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所谓生育权,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双方有生育孩子与不生育孩子的权利以及与生育孩子相关的其他合法权益。袁某主张生育孩子的权利,陈某不履行生育义务、主张有不生育孩子的权利,原则上袁某不能强迫陈某生育,但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 双方协商未果的,可以对方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为由,请求有关单位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生育义务或排除妨害。(3) 袁某也可以生育权被侵犯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因为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生育权被侵犯足以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作为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应当予以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