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为了规避国家政策,比如房屋限购政策或是逃避债务等目的,想出了“假离婚”的办法。那么这种所谓的“假”,到底是真还是假?在“假离婚”的操作下,到底能否起到前述的目的呢。我们逐一分析一下。
1. “假离婚”在夫妻身份关系上的认定。
也就是说,在身份关系上,“假离婚”具有真效力。
2.“假离婚”在财产关系的认定。
在常规情况下,离婚时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一个附条件的协议,当夫妻身份关系终止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生效。但这是不是必然生效的呢?实际上,离婚财产协议是否能够当然生效需要进行另一个维度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财产分割问题不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由此可以看出,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协议可能是无效的。所以,在所谓的“假离婚”案件中,身份和财产问题是引发纠纷的焦点问题,也是两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因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可能对当事人的生活造成重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