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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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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法律咨询丨开发商逾期交房怎么处理

         买房者都希望开发商按时交房,但是现实中,开发商总是找很多理由不按时交房, 给买房者带来了很大的损失,在法律上来说,这个是属于开发商违约。那么,商品房出现了不按时交房,买房者怎么办呢?律师整理了以下材料帮你解答困惑。

  商品房逾期交房纠纷怎么处理

  房产纠纷

  房子延期交付纠纷的处理

  1.出卖人的交付房子义务

  1“交付”是指对房子的转移占有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对于房子的交付,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子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子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原则上,交房仅仅意味着对房子的移转占有。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产权过户登记为要件,与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标的物交付行为的完成即意味着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完全不同。因此,房子的交付只是房子买卖合同履行行为的一部分,完整的履行行为应当包括出卖人交付房子于买受人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的行为。房子交付与房子所有权移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履行行为,应当予以区分。当然,按照上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子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子,而且同时要移转房子所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在此约定下,出卖人不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子移转给买受人占用,而且还应当将房子的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了“房子交付使用”的时间,而未明确约定其中包括房子所有权转移的,出卖人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子移转给买受人占用,即“交钥匙”,就应认定出卖人按期履行了“房子交付使用”的义务。

  2交房必须达到法定的以及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交房,并不能简单地从字面理解出卖人在约定的时间将房子转移于买受人占有。交房必须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交付使用条件,指的是房子具备了按照房子的性质、用途使用的完整功能。

  在非商品房买卖情况下,由于非商品房通常不是新建房子,往往具备了一般的交付使用条件,所以其交付使用条件的具备,主要看当事人是否对房子的交付使用条件有特殊的约定。在商品房买卖情况下,由于商品房通常系新建,新建房子要具备按照房子的性质、用途使用的完整的功能常常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应主要考察房子是否具备了完整的使用功能。一般来说,新建商品房具备完整使用功能需要两个要件:房子已经完工。主体结构已封顶、完工,房子的外装修已完成;房子的基本配套设施,如水、电、暖气、电梯等已经可以使用。出卖人就出售房子已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手续,并能在交付时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

  2.延期交房的认定

  原则上,出卖人不能在约定时间交付房子便构成延期交房。但在下列情况下,不构成延期交房:

  1因不可抗力对按时交付产生影响。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的规定,因不可抗力的出现对房子的正常交付产生重大影响,造成出卖人可能延期交房的,出卖人可因此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是,出卖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对买受人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否则构成延期交房。

  2因重大规划、设计变更对按时交付产生影响。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划包括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商品房销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原则上,出卖人在开始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已经完成项目的规划及设计方案,并已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对买受人来说,规划、设计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规划确定的是房子乃至整个小区整体的环境和格局。一旦规划确定,买受人所购买的房子的周边环境就有了可以预期的发展。因此,确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应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内容而订入合同。合同订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卖人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应视为严重违约。但是,如果在房子建设过程中遇到政府主动提起的规划变更如政府部门需要拓宽建设项目前的道路,要求道路两旁建筑物各自退后一定距离,为此,开发商需要时间来对整个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是房子在施工过程中遭遇重大技术难题如地质条件的突变必须对设计进行变更的,此类情况因不能归人不可抗力范畴而使开发商免责,但如果完全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显然有失公平。我们认为,在此情形下,可根据《合同法》关于“情势变更”的理论,即订立合同时作为合同基础及环境的客观情况发生异常变动,导致法律行为基础丧失,当事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该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预见,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若维持原合同的效力显失公平,则利益可能受损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上述理论,由于情势发生变更而导致合同解除,本就不存在任何一方违约,也就没有违约责任。虽然当前我国立法尚没有确立情势变更原则,但实务中可依据情势变更的原理,并结合具体案情,适用《合同法》第六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予以处理。

  3.延期交房的法律后果

  1买受人的合同解除权

  出卖人延期交房,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中“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按照该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五条进一步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出卖人延期交房的,经买受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2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按照《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子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子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子租金标准确定。

  一方出现了延期,要承担主要责任,经过一段时间催知,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方仍就不履行合同,买房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卖方出现了延期交付房子,要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如果您的事情比较麻烦,律师也可以给你提供律师在线一对一咨询。欢迎大家来进行了房产纠纷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