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人普遍不喜欢诉讼。然而,当他们在债务纠纷中别无选择时,他们最终会选择诉讼。毕竟,诉讼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那么,当事人应当如何进行债务纠纷诉讼呢?
如何打赢债务纠纷诉讼
1、确认什么样的债权债务关系。
从成因上看,债务主要来自于合同的订立,此外还存在侵权债务、不当得利债务和无因经营债务。此外,随着担保法的出台,债务担保也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法律保障。其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方式、定金方式、抵押方式、质押方式和留置方式五种。由此可见,当事人必须首先确定自己的债务关系,这是进行债务纠纷诉讼的前提。
2、保证债权债务依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可见,当事人所涉及的债务纠纷案件,其权益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关键是这种债务关系是否合法、有效。
3、确立诉讼时效概念。
在以往的债权纠纷案件中,败诉的原因是超出诉讼时效。由此可见,诉讼时效也决定着案件当事人的胜诉与败诉。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依照法定程序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1. 谁负责提供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必须提供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什么可以作为证据?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
债务人被法院起诉的,保证人可以追加要求债务人不能承担债务的,保证人应当赔偿。但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需要增加其他借款人或担保人。
一般情况下,如果担保人承担一般的担保责任,出借人只起诉担保人,法院需要将借款人加为共同被告。在其他情况下,法院可能增加也可能不增加借款人。
提醒大家:如果别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债权证书或借款合同如借据、收据、借据,但无法显示担保人的身份或承担担保责任,或不能作为担保人通过其他事实,人民法院不会支持出借人的要求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对于出借方而言,借款人在有其他保证人在上述合同或信函上签字时,必须明确其保证人身份,以免经人民法院核准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