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李和胡是朋友。由于资金周转,胡先生多次向李先生借款40万元,然后于2015年4月25日返还2万元。胡先生向李先生发出借条,称:“我向李先生借款38万元,现金20万元,银行x白金卡透支18万元。借款人:胡先生。”双方尚未就利息和还款时间达成一致,后来,李克强多次催促胡某借钱,对方因资金不足等原因拒绝还款。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胡某偿还38万元本息
裁判结果
庭审结束后,法院认为应偿还法定债务。被告向原告借款38万元,开具借据。虽然这是双方的真实意图,但原告的银行信用卡透支了18万元。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是无效的。另外20万元是现金贷款。因此,借方票据中涉及20万元的部分是合法有效的,涉及18万元的部分是无效的。法院依法支持原告李某20万元贷款及相关利息的主张,原告18万元贷款的相应利息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裁定被告胡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李某偿还2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本金为基础,至还款日按3.85%的年利率计算;被告被责令向原告返还18万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主张
亲友互助是人类的天性,但借钱应全面衡量他们的经济实力并尽其所能。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院经常会遇到贷款人没有借款能力,在向金融机构或贷款平台借款后向他人借款的情况。这种“借用”实际上是无效的。在私人借贷中,贷款人的资金必须是他自己的
由于实际用户无法还款,借款人可能会被金融机构起诉到法院,因此他可能会承担巨额债务,或者他可能会因为无法还款而被列为不诚实的执行人,利用信用资金发放高息贷款牟取暴利(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也可能构成高息贷款罪
关键词:如果没有个人贷款收据,如何要求对方偿还
如果银行贷款借给别人,你能在偿还时要求利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