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类律师服务
1、个人书面遗嘱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2、两个以上个人所立共同遗嘱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3、个人附条件书面遗嘱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4、附条件书面遗嘱中所附条件的监督执行;
5、部分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权文书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6、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为其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声明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二、遗赠类律师服务
7、个人书面遗赠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8、个人附条件书面遗赠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9、附条件书面遗赠中所附条件的监督执行;
10、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或放弃遗赠的声明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11、遗赠定的受遗赠人所接受遗赠的财产为其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声明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三、遗赠扶养协议类律师服务
12、个人书面遗赠扶养协议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13、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执行;
14、遗赠扶养协议中遗赠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执行。
四、遗产范围界定类法律服务
15、大额财产所有权权属归属情况的调查服务;
16、大额财产所有权权属变更情况的调查服务;
17、遗产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服务;
18、遗产中家庭共同财产的析产服务。
五、继承人身份界定类法律服务
19、具有继承权的生子女主体身份的确定(亲子鉴定);
20、具有继承权的养子女主体身份的确定;
21、具有继承权的继子女主体身份的确定;
22、具有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主体身份的确定;
23、具有继承权的其他人主体身份的确定;
24、不具有继承权,但依法可分得适当财产的其他人主体身份的确定。
六、遗产处理类法律服务
25、受立遗嘱人、立遗赠人、立遗赠扶养协议人的委托,担任其所立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人;
26、受被继承人的委托,对遗产进行保管、收益、处分;
27、受被继承人的委托,对遗产进行清理、造册,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遗产分割协议及担保协议。
七、继承诉讼类律师服务
28、对失踪多年的个人,依法请求宣告其法律死亡;
29、依法请求宣告个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0、依法请求撤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做出的不符合自己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
31、依法请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指定监护人,撤销已有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32、依法确认个人享有继承权;
33、依法请求对遗产进行析产、分割;
34、依法确定个人应多分或少分遗产;
35、依法确认个人丧失继承权;
36、依法请求保留遗腹子的继承份额;
37、依法请求撤销、部分撤销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38、依法请求不可分割遗产归一人所有,给予其他人合理补偿;
39、依法请求确认相关财产不属于遗产;
40、依法请求其他人停止对遗产的侵害;
41、依法向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索取其生前已负债务;
42、依法向接受遗产的继承人索取其已负尚未履行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