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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被醉汉调戏,丈夫持刀反击致1死3伤,法院判决:其无罪
发布时间:2022-04-11    浏览次数:

 妻子被醉汉调戏,丈夫持刀反击致1死3伤,法院判决:其无罪

 4月7日,南都记者从该案判决中获悉,一审法院裁定陈某属于自卫,其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一审判决认定其无罪。检方提出抗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根据案件判决,2014年3月12日18时许,陈某与妻子孙某某等水泥工人在海南三亚市某市场工地吃饭,被害人荣某,隔壁不远处,周某某、季某莲等人也在吃喝。吃完晚饭,陈某夫妇到工地加班加点搅拌和运输混凝土。当天22:00,周某某、容某等人喝完酒准备出去玩。路过工地的水泥搅拌机时,看到一个叫孙某的人在卸混凝土时,不由得议论纷纷。陈某推着小车过来装混凝土时,孙某某将性骚扰的事告诉了陈某。陈某让容某等人离开,对方却置若罔闻。期间,容某等人言语挑衅,周某某用手摸了摸陈某妻子的大腿。之后双方发生了争吵。

周某某从工地捡起一把铲子(长约2米,带木柄)朝陈某冲去,却被陈某的妻子拦住,周某某拿着铲子扔空手,朝陈某冲去。陈某的妻子被周某劝说打架时被推倒在地。就在陈某准备去扶老婆的时候,周某、容某和纪某莲冲了过来,对陈某拳打脚踢。陈某用拳脚反击,后退。容某和纪某莲随后从旁边的地上捡起一根钢管(长约1m,中空,直径约4cm)冲向陈某。期间,季某莲被在场的另一名劝说者拉住,季某莲却不断挣扎着往前冲去。走到陈某身边时,因为陈某头上戴着头盔,他将劝说者摔倒在地,用钢管敲打陈某的头部。钢管滑下,打在陈某的左上臂上。在这个过程中,陈某半蹲着用左手保护妻子,右手拿出一把折叠单刃刀(打开时长约15厘米,约6cm)乱晃乱刺,造成容某、周某某、季某莲及其中一名劝说者受伤。

陈某的同事赶到现场后,周某某、荣某等人逃离现场,逃跑时向陈某投掷石块、酒瓶等物。容某被陈某用刀刺伤后跑到工地地下室倒地,后失血过多身亡。周某某、季某莲等三人受伤。

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陈某一边防守一边被围殴,面对的是三个被武装侵犯的人,这足以严重威胁到陈某的生命安全,而这种威胁竟然发生了。陈某在手段和力度上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无罪。一审宣判无罪后,检方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后,原公诉机关三亚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陈某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属于相互伤害罪,构成故意伤害罪。从季某某等人选择击打的位置和力度来看,以及周某某因为害怕出事而丢掉铁锹空手打架,说明季某某等人主观上并没有打算造成陈某重伤或死亡。故意的。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准确,适用法律的错误。三亚市郊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议是正确的,应该得到支持。二审法院认为,陈某持刀刺伤受害人时,正值被容某等人用武器殴打的紧急时期,符合抗辩事由、时间、对象和主观条件。因此,陈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保护自己和妻子的人身安全,防止被害人的非法侵害和被动反击而受到羞辱和殴打。陈某的行为不是斗殴,不能认定陈某有伤害他人的犯罪意图。同时,二审法院认为,荣某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凶手”。

事发时,容某等人猥亵陈某的妻子,并用拳头和手臂殴打陈某,侵权行为正在发生。法院认为,法律并未规定特防的加害人必须受重伤、被抢劫、被强奸等,才能进行辩护。辩护的目的,恰恰是为了防止凶杀、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得逞。因此,即使防御者实际上根本没有受伤,也不应该影响特殊防御的建立。其次,容某和纪某莲手上拿着的是钢管,周某手上的是铁锹,这两样都是凶器,会严重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季某练习,用钢管打在陈某的头上。他虽然戴着头盔,但头部还是受了轻伤。如果陈某没有头盔保护,难免会造成严重的伤亡。此外,陈某左手半蹲保护妻子,右手持刀防御。这个姿势不是主动攻击姿势,而是被动防御姿势,而且他手里拿着一把刀刃只有6cm左右的小刀,只要对方不主动靠近攻击,就不会被刺伤。结果,容某等人主动用能够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武器袭击陈某,使陈某的重大人身安全处于真实、紧急、严重的危险之中,应当认定为“谋杀”。 .此时,陈某为了保护自己和妻子的人身安全,对正在殴打他的容某等人持刀刺杀,符合特防条件。容某虽然死了,周某受了轻伤,姬受轻伤,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