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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道律师丨民法总则十个方面的创新
发布时间:2022-04-06    浏览次数:

    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正确处理传承和创新、继承和发展的关系,既尊重民事立法的历史延续性,又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与时俱进,在十个方面进行了创新。

  3月19日,人民日报和人民法院报全文刊载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简称民法总则),保障私权、限制公权,奠定了民法典的基础,从而也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完善了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具有法治里程碑的意义。

  民法总则的制定,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正确处理传承和创新、继承和发展的关系,既坚持已被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规定,尊重民事立法的历史延续性,又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与时俱进,在现行民法通则等法律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创新。

  那么,民法总则在哪些方面有所创新呢?

  第一,法律理念创新。以民为本、立法为民,保护民事权利,开宗明义弘扬自由、平等、公平、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经济方面秉持五大发展理念,在社会发展方面秉持和谐发展理念,在政治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主体理念,彰显民事主体自愿、自主、自治精神。

  第二,基本原则创新。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一是私权保护。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自然人、法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侵犯。坚持平等保护、民事赔偿优先。二是绿色环保。民事活动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以维持生态平衡、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这样规定,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国情相适应。蓝天白云、青山绿水弥足珍贵,而我们现在的生存环境形势极其严峻!

  第三,民事主体创新。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法人形态发生了较大变化。民法总则遵循民法通则关于法人分类的基本思路,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要求,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3类。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具有完全独立财产的经营体或者非营利团体作为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加以规定。

  第四,民事权利创新。一是提升人身权的地位与保护水平,特别是注重信息时代个人信息权利和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强调对财产权利、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的保护。二是民事权利不得滥用。三是民事权利义务相一致。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应当履行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第五,保障私权创新。保障私权、限制公权,体现了当代中国的时代特征,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呼声和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例如确认隐私权,有利于强化对隐私的保护。又如,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带来的侵害个人信息现象,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维护了个人的人格尊严,并将有力遏制各种“人肉搜索”、非法侵入他人网络账户、贩卖个人信息、网络电信诈骗等现象。保障私权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同时,私权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划定了公权行使的界限,也奠定了规范公权的基础。加强保护特殊群体。法律规定胎儿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清算中的法人和设立中的法人,具有部分权利能力;规定成年监护制度,特别是规定了成年人监护协议制;延长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诉讼时效;对英雄烈士的名誉权等人格权加强保护。

  第六,司法经验创新。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吸收司法解释。依法保护产权、尊重契约自由、坚持平等保护、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维护诚实信用等六项原则,合同法解释中效力性强制规范等已经体现在民法总则中;民事主体在自然人和法人之外,增加非法人组织——司法解释原来称为其他组织。从司法服务供给侧改革着眼,完善民事责任,加强私力救济。增加见义勇为好人条款。如果未来在侵权编增加自助行为制度,则可遥相呼应,弥补民法总则缺失之憾。

  第七,保护集体财产创新。民法,就其性质而言是私法。但民法并不因为是私法而仅仅保护私权,既保护私人利益,也保护公共利益。对私有财产、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混合财产,平等保护!特别是现在集体财产,比如农村土地权利保护严重不足,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中和土地征收征用中,集体权利遭受侵权司空见惯。为此,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

  第八,民事行为创新。完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特别强调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核心地位,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变动的表意行为而不要求其本质上的“合法性”,将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客体与除斥期间的适用客体区别开来,吸收司法解释关于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和当事人对诉讼时效的相关约定无效等。

  第九,法律适用创新。在编纂民法典的统一的思路之下,把分则各个部分单行法共同适用的规则集中起来,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规定基本规则。民法总则肩负裁判规则重任,规定习惯为民法法源。处理民商事纠纷,有法律的依照法律,没有法律的适用习惯。没有习惯的,还有司法解释、司法政策,还有案例和法理可资参照参考,以增强法典的适应性和活力。

  第十,时代特色创新。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中国社会经济30年实现了历史性跨越。民法通则是建立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基础上的产物,而民法总则是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时代的产物。这种跨越式的民事立法,反映了时代对民法的需求。民法总则反映21世纪经济、科技、社会的最新发展,譬如经济全球化、新工业革命、互联网和物联网、大数据、智慧城市、环境污染、生态失衡、个人信息安全和社会风险加剧等,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作为民事权利客体,满足大数据时代权利要求。

  民法总则的制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基本法,对规范我国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具有重大意义,是维护人的尊严、保护民事权利的基本法律和裁判依据,是促进和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石。如果说30年前民法通则的颁布是中国“健全法制的重要一步”的话,那么今天编纂民法典、制定民法总则,则具有法治中国建设里程碑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