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专注,所以专业

十年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
上一张 下一张

法律咨询

律师观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咨询 > 律师观点
北京专业离婚律师丨离婚过错赔偿
发布时间:2017-03-24    浏览次数:

 1.离婚过错赔偿的范围

   对于无错方请求离婚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理解,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仁智各见。较为一致的观点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下面就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逐一进行解析:

  (1)物质损害赔偿方面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财产损害赔偿,审判实践中,应遵循全部赔偿原则,即离婚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其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赔偿依据,全部予以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方面

   由于长期以来审判实践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和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有不同理解,使得适用法律不统一。为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在审理离婚家庭假纷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便适用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目前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是原则性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确认婚姻损害赔偿数额时,应该考虑以下一些因素:一要考虑赔偿数额应当能够抚慰婚姻无过错方所受到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且要以受理诉讼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为准;二要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体现出对过错方的有效制裁;三要考虑过错方侵害的过程程度、手段、场合、后果和影响等具体情节确定其赔偿责任,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如何认定

   因夫或妻一方出现与他人通奸、姘居、重婚或虐待、遗弃对方而导致婚姻破裂的案件增多。不少婚姻案件中的无过错方因为过错方的违法行为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给身心造成了严重的摧残。传统观念认为,婚姻家庭中的纠纷只能依靠家庭成员的道德约敕 社会舆论评价来控制,国家强制力量不宜介入其中。实际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民事责任制度,在婚姻家庭领域内也应当并且能够发挥作用。由于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未作详细规定,使得人民法院对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主体的掌握不尽一致,部分无过错方当事人所受的损害得不到赔偿。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对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认定,故婚姻法解释三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我国多数学者则认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既然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几种情形,那么,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无过错的配偶一方且对方存在着过错,这是笔者所论述的第二种观点。这里所说的“无过错”指的是对什么无过错,需要进一步明确。这里的“无过错”应指该方配偶没有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法定违法行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中的无过错方。请求权的对象只能是自己的配偶,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的一方互为配偶。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进行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如果配偶双方均故意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的,其违法行为性质相同,只是在数量上有“五十步笑百步”的差别,但实际上违法行为数量的多少往往难以查证,并且,基于离婚损害赔偿之功能之一,即预防、制裁分割配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所以,不宜实行,“过错相抵原则”。因此《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上述的司法解释进行更加明确的补充规定。

   律师提醒: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要注意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时候,证据的认定问题。

3.过错方过错证明的证据收集

   离婚诉讼,包括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适用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将承担否定的法律后果。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举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别:第一类当事人陈述,主要包括法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婚姻状况、夫妻感情所做的陈述;第二类书证,包括证词、情书;第三类物证,主要为反映一方有过错的照片;第四类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及手机短信。

   上述证据分类是就多年来诉讼实践中遇到的证据所做的大概分类,而谈及一个具体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很难做到这几类证据一一俱全,通常情况下,所举的证据具有单一性、证据相互之间无法印证、证据的真实性无法认定等特点,大大影响了证据的证明力,从审判实践的结果看,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能够支持的比率很小。

4.过错损害赔偿纠纷的代理

   在离婚诉讼中,如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就需要主张方,即无过错方提交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但很多当事人对相关法律了解甚微,并且不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因此需要专业的律师来指导当事人进行证据的收集工作,收集证据时应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和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人员询问、收取证词、记录、凭证等,如家庭暴力伤害后拍摄的照片、X光片等,或者医疗机构诊断受害人因长期家庭压力患上忧郁症的病历;可能的话,也可以请有关证人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