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
委托代理人赵**
被告丁×
委托代理人朱天成,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与被告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丁×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天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我是初婚,被告是再婚。2014年12月20日生一子丁×1。我们婚后初期感情一般,自2013年10月份起,被告开始经常与我吵架,对我很不关心,尤其是在我怀孕期间和生孩子后,双方吵闹更加严重,对我更加不关心。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我的感情。2015年1月6日我带着孩子回娘家,我们分居至今,现我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我与被告离婚;2、男孩丁×1归我抚养。
被告丁×辩称:婚姻过程是对的,分居时间也是对的。我们婚后感情挺好的,原告曾做过一次宫外孕手术,因为我年龄不小了,很想要一个孩子,于是我们去做试管婴儿,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双方压力都很大,情绪上都有一些波动,发生了一些矛盾。孩子生下来以后,因为照顾孩子理念不同,确实有一些矛盾,但是现在孩子还小,并且我们感情没有破裂,故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原告是初婚,被告是再婚。2014年12月20日生一子丁×1。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1月份始双方分居生活,但夫妻感情未破裂。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未达到法定的解除婚姻的条件。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家庭的和睦与完整。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