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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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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离婚律师丨史×与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1

委托代理人王超,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87725日正式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儿×2,现以独立生活。我与被告在婚后相当一段时间内,感情较好,家庭生活也比较正常平稳。但自2004年以来,被告不断与婚外异性发生暧昧关系,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最初,我曾以真心袒护被告的越轨行为,帮助他息事宁人,在众人面前给他留面子,把压力留给自己,企图换取被告的警醒和悔改,以维护不愿失去的家庭和爱。但被告把我的苦心完全置之度外,最近几年竟变本加厉。其不轨行为由间断化变为持续化,由背地化变为公开化。我多年对家庭的付出,却换来如此回报。20141127日,第三者竟然对我大打出手,我的脸被打伤。报警后,被传讯到马驹桥派出所。20151月,被告首先对我提起离婚诉讼,两次开庭后又撤诉。被告作为有妇之夫,长时间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把离婚当儿戏,对我精神打击之大,已经无法表达。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应对此承担全部过程责任。为此,我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我与被告离婚;2、被告赔偿我精神抚慰金5万元,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分割,财产总计40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1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此前我之所以起诉离婚的原因是原告对我有猜疑,怀疑我有第三者,经常去我单位大吵大闹,半夜三更的打我。原告说我有第三者,我根本不知道是谁。原告经常察看我的手机,我只是和朋友们发过短信开过玩笑,并没有第三者。我不同意支付精神抚慰金,我的精神也受伤了,况且现在我根本没有钱,钱都是原告拿着的。原告说我有第三者,人家只是我的一个朋友,是之前和我一起做茶盘生意的。原告之前还在我的单位打过我和我的朋友,其言谈行为非常不讲理,根本就是无理取闹。原告还将我的钱全部拿起来了,导致我现在手里根本没有钱,我现在花的钱都是和别人借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1原系中学同学,双方于198772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19887月生育一女×2。双方婚后感情一直较好,后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于201411月开始分居。2015年初,×1曾以离婚纠纷为由将×诉至本院,要求与之离婚,后×1撤回了对×的起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1与婚外异性有暧昧关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故其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坚持要求与×1离婚;被告×1则辩称,其并未与婚外异性有暧昧关系,经过此前的他人劝解和自我反思,其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其不同意与×离婚。双方各执一词,经本院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照片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1系自主婚姻,双方原系中学同学,感情基础较好,双方结婚也已二十余年,婚后感情较好,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相互理解、关心、照顾。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1表示经过此前的诉讼及自我反思已意识到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愿与×离婚,×应给×1一次缓和双方矛盾的机会,故本院对×要求与×1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