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某市某小区的一位大妈下楼扔垃圾时,将小区门口桌子上价值1000多元的三大袋食品全部拿走。失主来找的时候,大妈还坚持声称是保安让她拿的。监控显示,当时保安不断重复门牌号码,大妈明知道不是自己的门牌号码,还是把食物拿走了。失主说,在居委会的帮助下,她找到了大妈的家,大妈家的一名年轻女子向她要了账单并且转了钱,但随后又说账单和里面的东西不匹配,并质疑她多收自己的费用。失主说,她费尽心思抢的菜蔬菜被偷走,没有得到赔偿,他们甚至倒打一耙,失主称解除封锁后会继续向警方报案立案。
下面,就让我们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盗窃罪这样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此可见,盗窃罪成立与否要看盗窃数额和相关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常识判断,外卖的价值通常在百元上下,本案中的男子既没有满足数额较大,也没有满足其他有关情节,是不宜按盗窃罪定罪处罚的。
不过,虽然偷拿外卖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不等于该行为不会受到法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本事件中的大妈可能面临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同时,该大妈的行为也警醒所有人:勿以恶小而为之,出于贪念打起他人财物的主意,即便数额不大,最终依旧会受到法律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