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京密劳人仲字[2017]第236号
申请人:杜某敏,女,汉族。
被申请人:上海繁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繁月建筑)。
委托代理人:朱天成,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君,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杜某敏(以下简称杜某敏)与被申请人繁月建筑加班工资、最低工资差额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冯某龙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杜某敏、繁月建筑的委托代理人李君、朱天成均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木案现已审理终结。杜某敏申请称:我于2016年9月1日到繁月建筑工作,任设计部部长。双方签订了三个月试用期合同,之后未续签,试用期工资8000元。在职期间繁月建筑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支付工资,2016年12月14日以繁月建筑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被迫提出辞职。要求:1.繁月建筑支付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14日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59770元;2、繁月建筑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14日工资12597.7元;3、繁月建筑支付2016年9月1日至10月16日休息日加班工资3310.34元;2016年9月1日至12月14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2896.55元;4、繁月建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
繁月建筑辩称:申请人主张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我公司不同意支付。申请人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我公司不同意支付。申请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且与事实不符,我公司不同意支付。
经查:杜某敏于2016年9月1日到繁月建筑工作,任设计部部长。双方签订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月工资8000元。2016年11月30日试用期合同期满,繁月建筑未与杜某敏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繁月建筑同意支付杜某敏2016年11月1日至12月14日工资12597.70元。杜某敏称繁月建筑未支付其加班工资,提交了2016年9月至12月考勤表,该考勤表与繁月建筑提交的考勤表一致。考勤表中记载,2016年9月至12月杜某敏休息日出勤5天,调休2.5天,延长工作时间加班36.5小时。繁月建筑未提交支付其加班工资的相关证据。繁月建筑未为杜某敏缴纳社会保险费,2016年12月14日,杜某敏以繁月建筑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山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杜某敏提交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繁月建筑对该通知书真实性予以认可。杜某敏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
上述事实有各方陈述、庭审笔录、考勤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等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繁月建筑与杜某敏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满后,繁月建筑未与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杜某敏要求支付2016年12月1日至14日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木委予以支持。繁月建筑同意支付杜某敏2016年11月1日至12月14日工资12597.7元,本委不持异议。杜某敏要求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12月14日工资,本委予以支持。杜某敏提交的考勤表与繁月建筑提交的考勤表一致,本委对考勤表予以采信。考勤表中记载,2016年9月至12月杜某敏休息日出勤5天,调休2.5天,延长工作时间加班36.5小时。繁月建筑未提交支付杜某敏加班工资的相关证据: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杜某敏要求支付2016年9月1日至12月14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休息日加班工资,本委予以支持。杜某敏要求支付2016年9月1日至12月14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休息日加班工资数额过高部分,无依据,本委不予支持。繁月建筑未为杜某敏缴纳社会保险费,繁月建筑对杜某敏提交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委予以采信。杜某敏以繁月建筑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杜某敏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本委予以支持。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繁月建筑于本裁决生效之日七日内,支付杜某敏2016年12月1日至14日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四千五百九十七元七角;
二、繁月建筑于本裁决生效之日七日内,支付杜某敏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14日休息日加班工资一千八百三十九元八分: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二千五百一十七元二角四分;
三、繁月建筑于木裁决生效之日七日内,支付杜某敏2016年11月1日至12月14日工资一万二千五百九十七元七角;
四、繁月建筑于木裁决生效之日七日内,支付杜某敏2016年9月1日至12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金四千元;
五、驳回杜某敏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对繁月建筑为终局裁决。繁月建筑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木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杜某敏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经仲裁后,被申请人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仲裁裁定申请书,以下是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京03民特72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上海繁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繁月建筑)。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天成,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杜某敏。
申请人繁月建筑与被申请人杜某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繁月公司称,申请撤销北京市密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密劳人仲字[2017]第236号裁决书。繁月公司认为上述仲裁裁决书存在如下枉法裁决情形: 1. 裁决书确定的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存在枉法情形,应予以撤销。本案中,杜某敏劳动合同到期后未满一个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情形。2.繁月公司未安排杜某敏加班,如果有加班情形,公司会安排调休补休,杜某敏享受过补休。计算加班工资没有依据。加班应提前填写加班申请书,杜某敏的加班不仅没有批准手续,也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加班情况不具有真实性。3.繁月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情况,2016年11月因为繁月公司属境外投资人设立企业,注册成立时暂无法开立社保缴纳账户,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向杜某敏告知过,繁月公司属于因客观原因导致的不能缴纳社保金,应当撤销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裁决。
杜某敏称,入职时说有社保,公司一直拖延。加班都会给老板发申请单,老板都是同意的,要不然不会给杜某敏核算加班工资。同意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月20日,北京市密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密劳人仲字[2017]第236号裁决:一、繁月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七日内支付杜某敏2016年12月1日至14日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597.7元;二、繁月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七日内支付杜某敏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14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839.8元;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2517.24 元;三、繁月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七日内支付杜某敏2016年11月1日至12月14日工资12597.7元;四、繁月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七日内支付杜某敏2016年9月1日至12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四、驳回杜某敏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缴纳社会保险,杜某敏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该解除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有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仲裁庭对此予以支持正确。
综上繁月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繁月建筑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繁月建筑负担(已交纳).
闻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完善管理制度,按规定